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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6月22日 粤地税函[2009]528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兼营营业税“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其月营业额合计达到5000元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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