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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上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9.搭建工作平台。“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要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村(社区)建立调解室。“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市(州)、县(市、区)“中心”主任由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兼任,按同级部门副职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乡镇“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按同级副职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中心”工作人员从“大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10.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地震灾区群众安置点、社区服务点及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各地要尽快建立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11.落实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因事(案)制宜落实调解员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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