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2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中介服务大厅秩序,保障中介服务大厅正常运行,进一步优化绵阳投资环境,确保行政审批高效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为行政审批项目提供配套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五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必须亮证经营,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廉洁、便民、诚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中介服务
第七条 凡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在中介服务大厅及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