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将“工程”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提供收费减免政策支持,按程序加快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指导。
省财政厅:将“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工程”技术指导,督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协助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帮助各地对已建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鉴定,以及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为“工程”提供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参与校址选择,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和项目学校办理用地手续。
省水利厅:为“工程”提供水情、汛情等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为洪涝灾害易发区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
省地震局:为各县(市、区、特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布情况,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指导校舍建设选址,确定新址和加固改造校舍抗震设防要求。
省公安厅:督促执行消防安全标准,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公消〔2009〕258号),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和跨地区案件。
省审计厅: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省安全监管局: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气象局:督促各地气象部门开展校舍选址的气候评估,依法审定工程施工图的防雷设计,对防雷设施进行竣工检查验收,为“工程”的实施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2.市(州、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区“工程”实施工作,审核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各县“工程”实施情况,按时向省汇总“工程”进度报表。
3.县(市、区、特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对“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省、市(州、地)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校舍排查和检测鉴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全面组织工程实施及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安全档案;落实“工程”用地和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四、资金安排和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