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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有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排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规范高效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并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作出逐栋建筑鉴定报告,建立安全档案。
  2.制定规划。各县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于今年9月10日前制定完成2009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于2009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
  3.分类实施。(1)经维修加固可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予以改造加固;(2)经鉴定要加固改造,但使用时间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或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3)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建设或治理;(4)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立即拆除不再使用;(5)没有防火、防雷等设施或虽有但不合标准的,应按标准要求予以完善。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已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全省“工程”的实施,制订全省“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工程”实施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 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协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有关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编发简报、工程进度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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