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有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排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规范高效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并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作出逐栋建筑鉴定报告,建立安全档案。
2.制定规划。各县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于今年9月10日前制定完成2009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于2009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
3.分类实施。(1)经维修加固可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予以改造加固;(2)经鉴定要加固改造,但使用时间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或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3)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建设或治理;(4)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立即拆除不再使用;(5)没有防火、防雷等设施或虽有但不合标准的,应按标准要求予以完善。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已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全省“工程”的实施,制订全省“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工程”实施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 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协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有关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编发简报、工程进度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