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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采矿权登记,勘查工作程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规模的煤矿、大中型非煤矿山勘查工作应达到勘探工作程度,小型非煤矿山应达到详查工作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类矿产除外,见附件)。
  (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是有勘查工程控制且符合开采条件的区域,资源储量能满足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最低标准,符合产业政策。
  (八)已设置的采矿权发现开采主矿种以外的矿产资源,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综合利用。在探矿权范围内发现批准勘查矿种以外的矿产资源,应依法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予评审、备案。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申报采矿权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增加开采矿种,如需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办理采矿权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矿业权价款。
  二、严格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
  (九)探矿权人应按要求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提供年检资料。
  (十)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规定完成相应勘查投入,各勘查年度应完成审查通过的勘查设计预算勘查投入。
  (十一)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须与其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级别相适应。从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我省优势矿产煤、磷、铝、锰、金矿种的普查和其他矿种详查和勘探,原则上应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十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需提交地质报告的勘查项目,在其野外工作结束转入下一阶段工作之前,地质勘查单位应提前15日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野外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勘查单位方可转入报告编制阶段。
  (十三)勘查单位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整体转包,勘查工作应由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单位按勘查设计施工。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设计的重型山地工程进行重大调整的,需原审查单位重新评审并及时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需向登记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变更申请。
  三、严格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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