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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四)探矿权设置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非沉积型矿产新设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2个基本单位区块,沉积型不得小于3个基本单位区块。
  (五)新设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国家、省级矿产调查、预查等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工作区内,工作期间不再设置新的市场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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