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非法行为。严格地理信息生产、传输的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生产活动,要取得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编制、地图公开展示要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开出版地理信息要依法审批,互联网上不得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无证测绘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测绘、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公开展示问题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加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备案项目的监管,防止泄露军事秘密。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军测绘的监管,坚决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行为的发生。军队和地方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相关情况,共同做好涉军非法测绘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有效监管外国组织和个人测绘活动。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省测绘必须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国外组织、个人所从事的测绘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涉外合作项目中测绘活动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外项目测绘活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军区司令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保密局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检查无资质测绘、超越测绘资质范围、擅自采集、生产地理信息的单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清理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清理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无照印刷企业的清理检查;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环节的清理检查;保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的清理检查;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涉军测绘违法案件的清理检查。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围绕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长效监管机制,工作协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违法案件处理通报曝光机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改造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比照国家和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