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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分成比例,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金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机制,由各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并按统一标准执行,成本性支出归并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统一编报。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过去在政府非税收入中直接开支的,改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安排,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得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有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分成比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政府非税收入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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