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有关规定选择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六条 禁止执收单位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