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按时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应成为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经费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后评价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 * * * * * * * * * * *项目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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