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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连续发生两起因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火灾和气瓶爆炸事故。济南明珠酒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在无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化品,发生火灾事故。章丘市庆民化工经营部在办理了批发(无仓储)经营许可后,违规充装有毒气体,使用单位发生气瓶爆炸,造成亡人事故。济南金奥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在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部分危化品经营单位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安全监管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百日安全行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到8月20日,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问题突出的要停业整顿。对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特别是违法经营剧毒品)和非法储存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市局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在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储存单位的执法检查,严禁非法、违法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防止因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1)零售店面内不得存放工业用气体钢瓶和桶装易燃液体等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工业用气体和易燃液体(农药、试剂和油漆除外)经营单位不得采用零售(无备货库)的经营方式。原有从事此类经营的企业要改变经营方式或停止经营活动。(2)从事各类气体批发(无仓储)经营的企业必须与供货方、充装方及运输方签订长期供货及运输合同,并完善购销台帐,以明确气瓶的产权单位、充装单位和流向。凡未签订供货和运输合同或购销台帐不完善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办证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取消其经营范围。(3)有仓储或有备货库的气体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与气体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4)取消或合并同一法人领取多个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5)危化品经营单位名称或经营地址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不相符的要停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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