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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公证执业秩序严格执行公证受理程序规定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公证执业秩序严格执行公证受理程序规定的意见
(苏司通[2009]88号 2009年7月13日)


各市司法局:
  近几年来,我省个别地区的一些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过程中,迁就当地部分从事涉外劳务、留学、婚姻、收养、旅游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需求,违反有关公证委托程序和公证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批量受理部分公证申请,致使相应的审查、核实工作要求难以落实,也给少数违规中介机构和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极易引发公证质量问题和纠纷。最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所发生的严重的涉外公证质量事件,也与上述违规受理的业务模式密切相关。目前,违反公证受理程序和公证执业秩序办理涉外公证事项问题,已引起了省外事认证等部门的关注和质疑,并对全省公证工作的统一性、公信力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外公证执业秩序,规范与有关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关系,严格执行公证受理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执行公证受理程序规定,切实履行对公证事项和材料的审查、核实义务。
  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应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公证申请与受理的程序规定,同时,也应符合有关公证执业秩序管理的基本要求。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应同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四项条件。涉外公证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异地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申办公证,但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而非受托人的相关情形,审查其是否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省内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省外的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一律不得受理。特定情形下,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省内其他地区的申请人直接提出或委托省内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必须先经过有关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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