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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地区企业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进行支持的通知[失效]

  (三)市商务委员会收到企业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资金。
  五、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相关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冲减相关费用。
  六、监督与检查
  享受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将追回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的9月1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报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所报报表须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地区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进行补助的通知》(京商计财字[2006]3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短期信用险保险费支持资金申请表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短期信用险保险费支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
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月我公司共在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保险______笔,保险金额__________美元,
     
总计支付保险费__________美元,折合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申请本期短期信用险保险费支持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兹声明以上申报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短期信用险保险费支持资金  
    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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