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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地区企业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进行支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地区企业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进行支持的通知
(京商务计财字[2009]11号)


各有关企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按照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为鼓励北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收汇风险,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的意见》,决定对北京地区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发生的保险费进行支持,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范围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北京地区内各类企业。
  二、支持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三)申报材料、程序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三、支持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50%到6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年支持金额的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但对业务增长较快、保费负担较重的企业可适当上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保险,采用最低保费、预交保费等支付方式的企业,申请短期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时,应按照实际报关的进度申请支持资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申请时,应填写《北京市短期信用险保险费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同时提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每年分2次向市商务委员会贸易计划财务处提交申请材料。第一次为9月1日至9月20日,提交本年度1-8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第二次为1月10日至1月31日提交上年度9-12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其中包括本企业上一年度投保短期信用险的总结材料。逾期视同企业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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