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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其研发活动形成大批知识产权成果并向企业转移。引导企业积极应用知识产权成果,并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推动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族民间文艺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探索建立利益合理分享机制,促进云南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监管机制、预警应急机制、维权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建设,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形成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合理布局。大力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开展研发、生产、营销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监控和评估工作,分类指导和推进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拓展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结合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艺等领域,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技术和产品贸易。围绕云南加快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孟中印缅合作发展的需要,扩大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完成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修订,完善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府规章。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族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及行政和司法保护措施,构建合理的资源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利益分享机制,防止资源的丧失、流失和无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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