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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助产机构先行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月核拨。
  (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资金,发生时由同级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月核拨。
  (三)妇幼保健院建设经费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第十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妇幼保健和助产、实施疫苗接种任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加强项目和资金信息管理。对接受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住院分娩补助、疫苗接种补助对象的姓名、金额、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签名确认等信息和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妥善保存,供卫生、财政部门查验。
  第十一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妇幼保健和助产、实施疫苗接种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妇幼保健和助产、实施疫苗接种的机构和组织,要将接受补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定期对实际补助情况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及卫生部门不予安排和核拨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补助范围和用途、降低补助标准的;
  (三)上报资料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完成后,各有关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应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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