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讲求效率原则。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够用、实用”的目标组织实施。
(三)保证效益原则。通过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必须达到下列目标:全省城乡儿童免费接种一类疫苗;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免费;2012年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0%以上,减少与婚姻和生育有关疾病的发生,降低出生缺陷率;2012年全省80%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级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一)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接种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补助资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资金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资金。
(三)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主要是婚前医学检查补助资金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资金不足部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婚前健康检查: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补助108元。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数人均补助300元。
(三)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每个县级保健机构省级补助10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
(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按人均22针次,每针次补助3元。
第七条 补助计划的申报和审批。婚前健康检查补助计划,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各地婚姻登记数测算下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孕产妇人数测算下达;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补助计划,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各地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报告,确定当年项目建设单位后下达;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年适龄儿童人数测算下达。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资金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