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9〕4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起实施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民生工程项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的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执行机构、组织。
第三条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资金,是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统筹用于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婚前健康检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与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修建、基本设备和救护交通工具配备;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国家一类疫苗接种单位的耗材和劳务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