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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业务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经费。支付标准应以农户缴纳保费为基础,资金从保险经办机构经营费用中安排。
  四、规范保险理赔管理,维护投保农户利益
  各级农险办和理赔管理机构应立足自身职责,指导、监督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告知投保农户。应公开理赔结果,制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明细表”,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直接支付或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支付给被保险人。
  五、加强保费补贴管理,提高保险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度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各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季度保费补贴匹配申请。在种植业保险承保期间,如发生大额赔付或集中赔付,资金不足时,可对种植业保险按月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应以保险经办机构签单数量和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为标准,核定本地经办机构各险种承保数量和应匹配保费补贴数额,并据此编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报表。投保人负担保费未足额收取的,不得作为申请保费补贴依据。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险办应定期对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经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保费补贴匹配申请的审核,监督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和运作农业保险资金。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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