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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险办〔2009〕8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农险办、财政局: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展业承保、定损理赔和保费补贴申报行为,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维护农业保险大局,严禁随意调整经办机构
  各试点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农业保险大局出发,维护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的基本稳定。
  各试点单位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持续经营,不得随意变更保险经办机构。确需变更保险经办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各地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程序办理,并将变更情况报省农险办备案。变更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种植业优先原则;确保保险经办机构顺利交接,切实维护好投保农户的利益。
  二、加快服务网络建设,转变保险服务理念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要求,切实担负起农业保险服务职责。要加快经办县(市、区)分支机构建设,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满足业务发展、内控管理和理赔服务需要。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和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加快建立有效的乡村服务网络,使广大投保农户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要转变经营理念,从重承保业务向承保与理赔并重转变、从重承保数量向重保险质量转变,实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三、规范保险展业行为,切实提高承保质量
  各级农险办、各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参保,严禁以各种形式欺瞒、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
  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标的检验核查,凡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先足额收取农户负担保费,再出具保险单证。出具的保险单证应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保险标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采取集体签单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农户发放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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