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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2009〕473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训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训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及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总体目的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组织实施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退转军人等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具体条件是:
  1.年龄在20-45周岁左右;
  2.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已有初步的投资意向和创办企业的打算;
  4.具有创办企业的一定条件和经济基础。
  第四条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创业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经认定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办学资质、具备创业培训条件、且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合法办学资质,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3、有三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二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专兼职教师;
  4、具有满足创业培训(SYB)要求的标准化教室、标准课桌椅、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设施;
  5、建立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6、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的具体程序是: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向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创业培训(SYB)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表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师资等基本情况;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3、各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国家SYB项目办公室进行授权认定;
  4、原则上,各县(市)只设立一个创业培训教学点。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应取消其创业培训机构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市根据年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前,应在计划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创业培训计划申报表》(表二)和《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表三),经批准后实施培训。
  创业培训教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安排。
  第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根据本人需求,可在省内任何一个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应对申请人进行筛选,将具有强烈创业愿望和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人员列为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应填写《创业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表四)。每期创业培训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SYB的培训模式要求,将培训教室课桌椅按“U”字型式样摆放,配置必要的教学用电脑和投影仪、移动式白板,以及一定数量的记号笔、大白纸、彩纸、学员席卡等物品;并在教室张贴营造促进和鼓励创业宣传标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课程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学时的基础上,应辅以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担保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相关政策,邀请成功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和体会。
  第十二条 建立教学班主任负责制。由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担任每期创业培训班主任,协助SYB师资做好教学工作;负责每日考勤,确保培训学员到课率达到90%以上;发放和收集《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了解掌握学员的基本要求和学习情况;指导学员填写《创业计划书》,建立学员个人创业档案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每期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知识的考试;二是学员《创业计划书》的专家评审与答辩,并填写《<创业计划书>专家答辩审定意见表》(表五)。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每期创业培训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SYB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SYB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师资选聘制度,相关课程授课须由SYB教师承担。各市每期培训开班前,应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人员名单中随机选聘,填写《师资选聘备案报告》(表六),并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被选聘的SYB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后,须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表七),由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当地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国家项目办的统一指导下实施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创业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SYB师资培训与管理办法,组织SYB创业培训教师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定期对SYB教师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授课资格。

第五章 后续扶持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创业项目专家评估小组,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在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为其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下列相关后续扶持服务,且扶持创业成功率应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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