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678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旅游航空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重点旅游航空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09〕31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指省财政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搭乘航班旅行社和旅游包机,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对以下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省财政和有关市按照1:1的比例予以补助。
1.合肥机场航班。合肥-香港航线每班补助5万元,合肥-首尔航线每班补助9.5万元,合肥-北京航线加密的每班补助1万元,合肥-台北航线每班补助5万元,合肥-黄山-厦门航线淡季(12-3月份)每班补助4万元、旺季(4-11月份)每班补助2万元,合肥-新加坡航线每班补助12万元。
2.黄山机场航班。黄山-首尔航线,天津-黄山-香港航线每班补助5万元,黄山-北京淡季(12-3月份)每班补助5万元,西安-黄山-福州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沈阳-黄山-长沙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成都-武汉-黄山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
(二)对搭乘航班旅行社,省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对组织游客搭乘合肥至黄山和上海、广州至天柱山航班的旅行社,按淡季(12-3月份)每人100元、旺季(4-11月份)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组织游客搭乘合肥或黄山、安庆国际航班及满洲里经北京至安庆航班的旅行社,按每人100元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