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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18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做好在新建居民区和城中村、城郊村调整和健全党组织工作。扩大社区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切实加强社区党员队伍建设,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归属于所在社区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党建和社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区党组织与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农村社区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加强基层组织配套建设,形成推进社区党建的整体合力。
  19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完善居民会议、民主协商议事会议、百姓论坛等民主制度,加快推进社区居委会依法直选进程,到2010年居委会直选率达到50%以上。推进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完善社区听证、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制度,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广泛听取居民意见。配齐配强社区专职工作者,原则上按社区实际居住居民每300户配备1人标准确定,每个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不低于5人。加大社区工作专项经费投入,市财政依据居民户籍数给予市内四区定额补助,在现有补助基础上,到2010年,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达到每年每百户6000元,四方区达到每年每百户7200元,市、区两级财政达到每年每百户12000元。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区“两委”主要成员、招聘社区工作者(含社区工作助理)等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和社区办公、服务经费等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其中,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0元,采取居账街管办法,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资金账户,加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市内四区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本着逐步提高的原则,适当调整经费标准。其他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
  20做好社区用房规划验收。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片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按100户以上、700户以下不低于80平方米,700户以上每增加500户(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计),增加8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5000户以上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办公室、警务室、调解室、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文化培训室、社区服务站等。规划部门要在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统一规划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加强综合验收管理,落实规划项目建设和交付使用工作,确保新建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与项目验收,并对交付使用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21积极开展社区社会工作。在社区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制定青岛市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类型要求、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建立职业认定、注册管理、薪酬、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评估等制度,积极做好社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慈善事业、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老干部服务、矫治服务等工作。积极培育发展老龄、文教、卫生、科普、慈善、体育、妇女、青少年、残疾人服务等社区社会组织,到2012年每个社区要有10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2个以上以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项目。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充分发挥志愿者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补充作用,到2012年市内四区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人口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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