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设立改革性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分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解决。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资金的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