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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暂时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及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现有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归并纳入奖励绩效工资项目,并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生活补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适当倾斜,要根据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完成质量、教育教学效果以及其他综合表现合理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学校确定。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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