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队伍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将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原则,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三)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