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培训,保障脐带血采集质量及安全。脐带血采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母婴安全和脐带血采集质量。脐带血采集人员必须为经过严格脐带血采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助产士。我厅将建立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委托山东省医师协会对全省开展脐带血采集工作的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当地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对已参加培训和考核的脐带血采集人员,我厅将统一颁发《山东省脐带血采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未经省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产科医务人员,不得进行脐带血采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脐带血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强化质量意识,保证医疗安全。
四、加强省脐带血库管理,保障脐带血干细胞质量安全。
省脐带血库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脐带血库建设,建筑设施、仪器和人员配备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要组织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明确各科室岗位职责,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省脐带血库主任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按照
卫生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做到从供者采集到受血者应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监控,并使之标准化和规范化。省脐带血库要建立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认真开展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供者招募、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全员培训,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和全程质量意识。要协同有关医疗机构做好脐带血供者的宣传、招募、脐带血采集及质量控制等工作,要配合省医师协会对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监管,严查非法采集脐带血和供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行为。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脐带血库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医疗机构为外省和我省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采集、提供脐带血的非科研目的的医疗行为,对脐带血库和医疗机构非法采集、提供、使用脐带血等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