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提出各城、镇(乡)、村的人口规划规模、等级和职能的结构性安排,可按照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或乡)、中心村进行设置。针对不同等级,对重点城镇提出其在区域中的发展定位、用地标准、规模和产业发展重点。
第十八条 对各行政村按照中心村和基层村的行政村体系进行规划。提出行政村撤并的建议意见,明确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需要撤并的村庄。
第十九条 从保护生态环境、空间资源和优化空间结构等方面研究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空间管制的原则和目标。
提出空间管制分区原则和标准,结合规划要求,明确城镇建设区、乡村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控制区等管制分区的范围和面积,分别提出基本管制要求与措施。
第二十条 开展生态功能区划,确定城乡生态区域的功能定位,协调环境与经济、人口的发展关系。根据环境问题的相似性、环境整治方向的一致性、城乡人群的活动方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对城乡空间进行综合生态功能分区,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提出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的发展原则和目标。构建合理的生态网络和区域绿地系统,优化城乡空间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生态建设规划对策。
第二十一条 提出城乡生态保护规划管理对策、水环境综合防治;提出放射源环境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提出农业污染的整治措施。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结合城乡一体化区域的区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自然地形、交通建设基础条件等,提出城乡一体化区域交通发展的规划原则、目标和发展策略。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乡一体化区域对外交通系统(公路、轨道、水运、航空等)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结合区域交通干线走向、城镇体系布局、自然地形条件等,分析区域设区的市、县(市)道路系统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区域公路网的规划设想;确定区域设区的市、县(市)道路系统布局,确定区域内县、乡公路的线位、等级标准。
以区域公路网、城镇居民区、农村集中居民点为依托,合理划分城乡客运站场等级,优化客运站点布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布局、区域对外交通等,合理确定区域内物流中心的等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