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 发展战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应明确在陕西省(陕北地区、关中地区、陕南地区)三大区域内的发展定位。
明确县(市)在市域内与主城区和其他相邻地域的发展关系,提出县(市)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动力、主要方向和整体速度。
结合区域发展的需要,确定区域空间开发的方向与类别,明确区域空间的结构和开发模式。
按照缩小城乡差距、以城带乡的思路,明确城乡一体化应对的核心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思路。
第十一条 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明确区域的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区域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社会公共设施发展目标、生态环境发展目标等方面。
第十二条 以各设区的市、县(市)近几年常住人口统计为依据,结合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近期和远期的人口规模。
分析乡村人口的外流状况,确定乡村人口规模发展目标,引导乡村人口适度聚集。
以规划编制前一年的城镇化水平数据为基准,根据近几年城镇化水平的发展态势,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城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设想,并针对特色农业进行功能布局。坚持工业发展方向与生态环境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倡导产业进园区发展模式,提出重点工业空间发展规模与布局设想。
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类型。确定第三产业发展地域空间布局以及商贸、物流等行业网络结点设置。依托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民族民俗等资源优势,提出发展建议。
第十四条 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模式以及在地域空间上的联系。
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产业分工与协作发展的途径,突出地区产业特色以及相应的功能定位。
第十五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对城镇化发展进行详细论述,内容宜包括城镇化的推进时序和推进途径。结合设区的市、县(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口流动等方面,制定出适宜的城镇化推进途径和时序。
第十六条 明确城乡一体化空间发展原则,分析战略性空间资源的现状,针对战略性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提出城乡空间的结构和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提出城镇协调发展空间分区,并提出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