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各级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企业须持有效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和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因原材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条件的,应主动向原申请部门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因故变更名称、地址,需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应向原申请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无误后,重新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四)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参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严守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认定。
(三)不得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略)
附件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