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当逐级向其所在地县(区)、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五份):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三)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审验原件);
(五)产品质量管理文件;
(六)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材料(一年以内的)。
第六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七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三)所用主要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及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四)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第八条 设区市、县(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对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由设区市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召开审定会,按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审查。对审定合格的产品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附件三)。对已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省国家税务局定期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