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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11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仅限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一)。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监督管理;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

  第四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认定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集中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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