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交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须按照程序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统一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
(六)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车身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