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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条幅广告或“刀旗”广告的。

  (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或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六)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的。

  (七)在建筑物坡屋顶上设置的。

  (八)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设置的。

  (九)在玻璃幕墙外设置封闭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十一)占用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二)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

  (十三)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第十条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预留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条例》十二条第(五)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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