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条例》第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包括:
(一)在住宅楼及商住楼住宅部分设置的。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视线的。
(三)其他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 《条例》第
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条例》第
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