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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条例》七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包括主城区及其他城区的重要区域,如主城区所属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人民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

  重要路段包括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机场路、珠港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湖心路等主干道。

  第五条 《条例》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人行天桥护栏。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六条 《条例》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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