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楼高20层至25层之间的建筑物顶部,仅可以采用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设置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h) 楼高25层(不含25层)以上的建筑物,禁止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户外广告亮化景观除外)。
4.2.4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允许设置在建筑物2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招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招牌:
(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
(c) 高度在8层(24m)以上、20层(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5m。
(d) 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7m。
(e)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4.2.4.4 骑楼檐下:
(a)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
(b) 骑楼高度为3-6m,牌面宽度≤1m,厚度≤0.4m;
(c) 骑楼高度≥6m,牌面宽度≤1.5m,厚度≤0.4m。
4.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3.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4.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道路红线应≥20m;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
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 6×18
|
高速公路
| 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