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服函〔2009〕33号)
各市商业局(委):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公安厅、服务业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流〔2009〕258号)精神,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落实责任。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一项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的利农惠农好政策,也是鼓励汽车报废更新,提高报废汽车回收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市商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专门处(科)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重点做好规范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加强对汽车报废拆解企业监管、防止出现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衔接有关部门汇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情况等,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完善报废车回收网点,方便农民交售报废车。各市要引导汽车报废拆解企业根据现有网络布局情况,从方便农民交售报废车出发,拓展完善报废车回收网络体系。一是在县(市)城依法规范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分支机构;二是暂不具备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分支机构条件的,可设立报废车回收联系点。
三、细化政策宣传,讲清购补程序。各市局及回收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应通俗易懂。要将国家、省、市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补贴条件以及办事流程向农户公布,做到家喻户晓(包括农民的报废车应该到哪里报废、如何办理报废手续、提供哪些要件、如何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标准等事项)。
四、树立服务意识,放大经营服务范围。报废车回收企业要抓住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机遇,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回收率。要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协助农民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帮助农民获取购车信息及相关服务。
五、合理制订回收价格,维护农民利益。报废车回收企业在回收农民三轮车或低速货车(四轮车)时,要合理订价,严禁随意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六、加强监管,防止虚开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农民报废换购轻型货车获取财政补贴的凭证之一,各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切实履行审核、印鉴管理职责,防止出现虚开和假冒回收证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