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都要确定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的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6.强化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作按“划分事权、属地执法、权责统一、各负其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属项目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市、县等地方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加大质量检测力度,进一步规范质量评定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核定(核备)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7.加强质量检测。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质量检测单位要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竣工验收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未进行抽样检测的不予验收。
九、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8.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全面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29.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