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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项目属性,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备职能。招标投标的核备工作,应以项目为单元,省及省以上投资占主体的应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市、县投资占主体的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招标活动的核备工作,一般应遵循“首期核备与后期核备主管部门一致”的原则。
  六、加强开工审批管理
  20.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七、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21.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凡是有初步设计批复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公益类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建设监理制。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全面管理。监理单位和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切实规范监理行为,加强技术服务,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监理单位发挥专业管理技能。
  22.认真执行监理制度。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要求开展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23.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合同和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项目,不得进行后续工序衔接。
  24.保证现场的监理力量。监理单位要按合同约定,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现场项目机构,按照监理规程要求,认真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
  八、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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