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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水办〔2009〕16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前期工作管理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或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不断完善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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