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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9〕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科学领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和规模,一是对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凡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特别是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二是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其他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三是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明细分类方面,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力争使全省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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