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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和重要岗位人员配置
  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制度、出井人员清点制度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和各作业点同时作业的人数,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和各作业点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违反《江西省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的规定。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争取在2010年前安装好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严格按规定配齐重要岗位人员。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历;必须设立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专职技术员岗位,按期配齐专职技术员;必须按标准配齐专职安管员和瓦检员、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
  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劳务转包。要加强培训,煤矿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管员、特殊工种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方可任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四、进度安排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
  1、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将本地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于5月10日以前报省煤炭行业办。
  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至9月)
  1、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雨季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5月份,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9〕40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好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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