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应符合规定,采掘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值不得高于0.9%,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操作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各产煤地区的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江西省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远程联网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实时接收下一级监控系统数据和保证实时向一级监控系统传输数据等功能。
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
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严禁小煤矿开采受强含水层严重威胁的煤层,严禁小煤矿在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和完善全矿井及各生产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治理矿井范围内及周边的地表水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煤矿水害事故。按照《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9〕40号)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
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编制相应的灭火设计,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孔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未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以及未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
5、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继续加大对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力度,凡各产煤地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及国办发〔2006〕82号文规定16种情形要予以关闭的小煤矿,要按规定尽早关闭到位,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名单。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矿井整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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