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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9〕5号)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管理,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的变更管理,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基本规定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是指煤炭经营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化,企业依法向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变更。
  (二)企业名称只能在保持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情况下单纯性变更,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三)企业地址不得跨县(市、区)区域变更;有两个以上市辖区的设区市,以市辖区整体作为规划基本单位的,企业地址不得跨该规划基本单位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不得低于准入条件规定。
  (五)其他登记事项,企业只能依法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时申请变更,其他时间不得变更。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2、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3、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决定,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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