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9〕88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电《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10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的实际,省煤炭行业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行业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江西省煤炭行业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强化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好势头,促进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行动时间
从2009年7月10日起,至9月10日止。
三、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省煤炭行业办的工作职责,确定以下工作内容。
(一)组织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市县属和乡镇煤矿的以下行为:
1、煤炭生产许可证被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暂扣,仍组织煤炭生产的;
2、被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全矿停产,仍组织煤炭生产的;
3、煤矿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齐全的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
4、建设矿井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7、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有关制度的;
8、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煤矿安全执法的。
(二)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打击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