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区房管部门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县区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逐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房管、财政、民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当年12月份起实施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