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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11.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后60日内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初稿,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法规处复核。
  12.根据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或法规处的复核意见,对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及时补正,对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中评价或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负责及时纠正。
  13.根据厅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代拟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并负责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14.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合理调配审计力量,指派审计组成员并指定审计组长。负责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跨部门的联合审计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负责督促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方案,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的审核,并提交分管厅长批准。
  3.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4.负责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方案规定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责成审计组按审计方案要求执行。
  5.负责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规范和质量负责,并对审计报告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6.负责审核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对各项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7.负责监督审计处理、处罚的落实,负责组织后续审计工作。
  8.负责组织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数据库。
  9.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1.负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对审计项目承担复核责任: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2.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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