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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1.审计组成员对审计实施方案分工所确定的任务负责,对其所查证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2.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审计组成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负责。
  4.审计组成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组成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5.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将审计工作底稿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后,交审计组长复核并签署意见。
  6.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7.审计组成员在审计活动中应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长或者主审执法责任
  1.组织开展审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负责审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负责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
  2.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3.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报批,确保审计通知书在进点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4.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5.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负责组织补正,对未按审计方案查证和未查深、查透的事项应督促继续查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6.对其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行为承担责任。
  7.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的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组织重新取证。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8.负责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9.负责及时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10.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其反馈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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